附件一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921集集大地震震害調查資料庫資料提供使用要點

 

1.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為促進921集集大地震震害調查資料庫資料共享並加強資訊交流,以充分利用既有資源,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乃針對提供學校及相關學術團體進行教學及學術研究而訂定。

2.       除非有特殊規定,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提供之資料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有提供之資料僅能作為教育或學術研究之用(請參見教育及學術研究之定義)。資料取用單位不得於申請使用目的外使用所取得之資料。

3.       資料提供單位(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將斟酌下列事項審查申請案件:

(1)申請人之計劃申請書。

(2)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要點所載之提供對象?

(3)使用之目的是否合理正當,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4)申請提供之資料範圍是否必需。

(5)申請提供之方式是否適當。

(6)其他特殊事項。

4.       資料取用單位在取得資料後應建立一份完整的資料使用及管理記錄,記錄中應包括所有資料持有人之詳細資料,並應於業務移轉時列入移交。

5.       資料取用單位應要求所有資料使用人在使用資料前詳閱本資料提供使用要點及相關規定,並應於閱讀後簽字確認。若資料使用人並非該資料取用單位之雇員或學生時,則資料取用單位應事前告之資料提供單位(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並要求該資料取用人另行簽署一份接受本要點規範之切結書。

6.       資料取用單位應發給該單位所有雇員及學生一份所取用資料之著作版權說明書。

7.       資料取用單位應負責所取用資料之備份及分發使用之工作,任何資料使用者除非經特別授權,不得私自複製並傳播該項資料。

8.       如果資料提供單位(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終止授權時,資料取用單位應召回所有其散佈之資料備份,並加以歸檔集中保管。

9.       資料取用單位應保證盡其最大之努力來完成此要點中之所有規範。

10.   資料之提供應以資料提供單位作業環境可行之方式為之。

11.   申請提供資料應檢附使用資料之計劃書三份。並經相關單位審查後使得提供資料。


附件一、有關教育及學術研究之定義

 

下列的敘述是一般的共通準則,任何的細節上之變動均應在授權書簽署前由資料提供單位及資料取用單位共同討論後明訂之。

根據資料取用單位一般事務之需求,資料取用單位得將所取得之資料提供給其所屬之雇員、學生或其他經資料取用單位認可之個人使用,此使用範圍包括:

a)         教學

b)         研究

c)         個人在教育上的發展

d)         管理及支配資料取用單位之事務。

e)         與上述四項相關之發展工作。

一般被排除在使用範圍外者包括:

a)         任何將所取用之資料用於商業性的發展之工作。

b)         任何可對在職進修學生之雇主產生直接利益之工作。

在特別的條件下,授權者亦可同意資料取用者從事上述範圍之使用。此特別之條件可以是要求資料取用者提出特別的感謝聲明或是支付一定之同意費。

前面所述之商業性的發展乃是指資料取用單位或是個人利用所取得之資料以獲取金錢上的利益;這方面的應用應由資料提供者及被授權者討論協商後方可為之。

個人之國籍不得作為資料取用單位拒絕特定對象使用資料之理由。

每一個由資料取用單位提供所取得之資料的個人均需簽署一份有關正式承認著作權之聲名。


著作權正式承認書

 

我是XXXX單位之雇員或是學生;我同意由我所屬之單位所提供給我之任何軟體、電腦資料或其他類似形式之資料(以下統稱為電子資料)需在下列之各項規範下使用:

1.     我保證將確實遵守我所屬之單位在取得電子資料時所簽署之合約書、同意書及授權書中所載明之各項規範及要求。(相關的合約書、同意書及授權書參見我所屬單位的申請表之附件)

2.     我保證將確實遵守有關資料使用上之一切規定。

3.     我不會更改或是破會附在我所使用之電子資料上之任何有關著作權之聲名。

4.     我將保證任何提供給我的資料之安全性及保密性;在沒有其他任何特殊許可的情況下,我保證不會對提供給我的資料進行任何形式的複製,同時也不會允許其他人做任何形式的複製。

5.     我將根據資料提供辦法中所定義的使用範圍使用提供給我的資料,絕不做任何其他目的的使用。

6.     我將根據授權書中之許可規定在我的研究、程式或文章中引用提供給我的電子資料。

7.     當我因任何異動而不符使用資格或被告知不得繼續使用相關之電子資料時,我將歸還或是銷毀提供給我的電子資料。

 

 

 

 

再簽署這份著作權正式聲明書時,我完全瞭解我所屬之單位保留其對任何個人在違反授權同意書之規定時的法律追訴權。